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扶持资金,应当优先扶持下列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乡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四)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