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扶持资金,应当优先扶持下列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乡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四)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