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事项:

(一)信息、培训和技术推广;

(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品牌建设、市场营销;

(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四)符合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贴息支持;

(五)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