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事项:(一)信息、培训和技术推广;(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品牌建设、市场营销;(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四)符合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贴息支持;(五)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