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五条有效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和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可以决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对政府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