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政府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