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七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