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登记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