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本社的章程规定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