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本社的章程规定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