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