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本条例;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点,组织开展农民负担监测;

(四)负责组织开展对村级财务、公益性排涝费、征地补偿费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所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五)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