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