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教育、审计、信访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