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