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退还给农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或者抵扣财政性补贴资金以及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拖欠或者抵扣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将涉农的政府公益性服务由无偿变为有偿,强制农民接受有偿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的;
(四)涉农收费应当公示而未予公示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或者强制学生接受各种经营性服务的;
(六)在收取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费等共同性生产费用中,向农民乱收费的;
(七)在农民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有偿服务的;
(八)在农副产品收购中压级压价,或者在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九)向农民和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摊派发行报刊、书籍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或者以赞助、捐赠为名进行集资、摊派的;
(十)其他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