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对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一)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

(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集资;

(四)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

对农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