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村民委员会擅自设立项目向村民收费或者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方式管理村务。

对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的,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土地承包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