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出资出劳或者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向农民和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摊派发行报刊、书籍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或者以赞助、捐赠为名进行集资、摊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