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副产品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压级压价。

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列入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目录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推介农业生产资料时,不得从中牟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