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内容收取资金或者安排出劳,并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筹劳专用凭据。村民应当自觉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数额出资出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