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