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并负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