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