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