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因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原有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的拆除、迁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