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违反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