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废弃物;

(六)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七)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在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设的,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以及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