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龙虎山管委会应当在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对水岩、象鼻山、崖墓群、天师府、仙人城、排衙石、无蚊村、马祖岩、正一观、大上清宫、上清古镇、天师墓群等重要景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实行严格保护。龟峰管委会应当在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对老人峰、南岩寺佛窟、神龟迎宾、天然三叠、四声谷、二郎峰、骆驼峰、画壁峰、金钟峰等重要景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实行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