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四条有效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地貌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龙虎山管委会和龟峰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落实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