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有关部门编制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书面征求龙虎山管委会或者龟峰管委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