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