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的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