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三百年以上五百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