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古树和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时,应当按照鉴定规范对古树保护级别和名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经鉴定属于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应当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属于二级保护古树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