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