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