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