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人员培训。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