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立牌时间等。保护牌应当直立插于树干周围,不能悬挂于树枝或者缠绕于树干上,不得影响树木的正常生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