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取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