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