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设石矿、粘土矿的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采矿权的石矿、粘土矿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