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门设立的采石取土企业,应当提供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其采矿权经评估后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有偿取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重点项目建设时间相一致,开采的石料、粘土只能专供该重点建设项目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