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公共收益的会计资料,由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涉事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