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对单位、组织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