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备案。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