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半年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三十日以上。使用较大数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护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