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半年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三十日以上。

使用较大数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护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