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共用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除依法或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承担外,其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共同承担;(二)单幢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的专有部分房屋面积占比共同承担;(三)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