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业主对物业进行装修的,应当依法进行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修的禁止性行为告知业主,并告知如下事项:
(一)装修搬运指引、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二)沙石、水泥等必须做好包装,严格遵守电梯限重、限高等有关规定;
(三)搬运过程中,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洁工作;
(四)装修产生垃圾的清理规定;
(五)物业服务人提供有偿服务的项目和价格;
(六)现场检查的有关要求。
业主在搬运家具或其他物品时,应当遵守前款的有关规定,造成公共部位或者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