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书面要求:

(一)具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经筹备组组织仍不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但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两年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