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