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