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十日以上,并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